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花簡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花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處罰金銀元壹萬元即新台幣參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處罰金銀元伍千元即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情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勝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