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27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3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32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登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登盛於民國113年4月9日15時15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1樓住處內,因不滿告訴人 曹峻瑋 命其在網路分享器購買收據上簽名,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及頸部,致其受有頭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在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