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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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36號原告 李麗 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 律師被告 李鳳春
林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