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48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6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臺北市○○區公所11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尚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賴惠慈法官王怡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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