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啓文
(現在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
375、6376、6377、6378、6379、6380、6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熊啓文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熊啓文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可能,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1月19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自入監執行之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首揭規定,自113年11月19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柯以樂
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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