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6號聲明人 吳家頤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485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家頤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刑事聲明異議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力進法官汪梅芬法官許辰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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