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3年度六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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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丙○○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三
十萬零三千二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九百六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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