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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