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澎湖縣馬公市○○路○○○號)於96年12月27日死亡,經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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