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提解費用新台幣下同)12)97年1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提解費,已於97年1月25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繳交,爰依前開說明,限被告於收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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