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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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鍾守程 被告 潘慕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簡字第3164號),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