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19號原告 林宗輝 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施顏祥 上列原告因公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公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迄至101年11月29日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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