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176號上訴人 林日正 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永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零陸佰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