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原告王嬡玲
樓被告 藍明 和上列被告因101年度簡上字第1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湯千慧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