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415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志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88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0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冠志犯公然侮辱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冠志於民國110年8月12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住處,上網在社群網站「臉書」之ETtoday新聞雲之標題:
「我不知道懷孕了...女會計『以為變胖』!棄嬰丟屍:每月都有MC,5萬交保」之新聞報導(下稱本案新聞報導)之公開留言欄位,使用暱稱「陳罐子」與 陳心媛 筆戰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辱罵:「@陳心媛,應啦,幹,連字都不會打還想跟人家嘴,好好充實一下自己的腦袋好嗎」等文字(下稱本案貼文),足以貶損陳心媛之名譽與人格尊嚴。
二、案經陳心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陳冠志並不爭執於上揭時地為本案貼文之事實(見本院
卷第44頁、第66頁),核與告訴人陳心媛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見偵字卷第13至17頁、第73頁,原審卷第138頁),及證人即參與聊天之 高思勻 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卷第75至77頁)相符,並有臉書之ETtoday新聞雲關於本案新聞報導之公開留言欄位內容截圖在卷可查(見偵字卷第19至23頁,其完整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堪信真實。
㈡所謂侮辱,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
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法院於判斷時應避免斷章取意,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注意該言論有無多意性解釋之可能。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或者宣洩情緒之詞。又人格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於該二基本權發生衝突時,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固採言論自由應退讓之規定,然法院在具體個案適用該條規定時,應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亦即應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例如:係主動發表言論以挑釁、攻擊他人,或被動防禦;係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牽扯捲入;所發表之言論是否牽涉公共事務的評論、是否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等)均納入考量,並以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會認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依附表所示對話內容,被告係在告訴人與高思勻相互
指名對方留言對話時,「主動」指名告訴人並為編號3所示留言,因而引發筆戰,且於告訴人留言「@陳罐子,我其實沒問你,你『因』該自己去估狗,好嗎好嗎好嗎,沒禮貌的東西(即編號4)」後,即張貼本案貼文,其於糾正告訴人貼文有錯別字,將「應」誤載為「因」,緊接者就罵「幹」,已見侮謾、辱罵,且稱:「好好充實一下自己的腦袋好嗎」,已有貶抑告訴人名譽及人格尊嚴之意。縱觀其全文,係其主動介入告訴人與高思勻之對話,因遭告訴人斥責,為攻擊告訴人,始為本案貼文,而非被動防禦或無辜捲入,參以告訴人與被告素不相識,被告係不滿告訴人回應之貼文內容、態度,而以網路使用者常見之繕打錯別字之枝微末節,借題發揮,尚非對公共事務為評論,其以本案貼文侮謾、辱罵告訴人,貶抑其名譽及人格尊嚴,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感情,難認所言應受言論自由之保護,而具違法性。
㈣網路上縱有人使用「應啦,幹」之用語,然因個案具體情節
、對話雙方之關係未必相同,不表示任何人使用該用語時,不問具體情況如何,概屬合法(例如:親近友人間、陌生人、有敵對關係之人以該用語糾正對方用字錯誤,以一般理性第三人之立場,就有無貶抑對方名譽或人格尊嚴之效果,均有不同)。遑論被告除「應啦,幹」之外,復稱:「好好充實一下自己的腦袋好嗎」。是被告辯稱:我是因為本案新聞報導有關「懷孕中是否會有月經」之議題與告訴人起爭執,因為告訴人把「應」該寫成「因」該,我才使用網路流行用語「應啦,幹」糾正之,沒有侮辱之犯意云云,尚難遽採。
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未予詳查,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恰。檢察官上
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㈡爰審酌被告於因本案新聞報導有關「懷孕中是否會有月經」
之議題與告訴人起爭執後,以告訴人用字錯誤,即借題發揮,以本案貼文侮謾、辱罵告訴人,貶抑其名譽及人格尊嚴,應予適度之非難,另考量被告並無不良前案紀錄,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潘怡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陳心媛留言內容高思勻留言內容被告留言內容1就問懷孕有月經?破金氏世界紀錄了捏高思勻妳怎麼看2@陳心媛,可以去當詐騙集團了3@陳心媛懷疑啊?去google一下就知道了阿懷孕還有經期的女生不在少數好嗎4@陳罐子,我其實沒問你,你因該自己去估狗,好嗎好嗎好嗎,沒禮貌的東西5@陳罐子,你要不要自己看一下,你有月經在發言,沒有慢走不送6@陳罐子,講的好像你有月經那樣7@陳心媛,應啦,幹,連字都不會打,還想跟人家嘴,好好充實一下自己的腦袋好嗎,台灣早就有過幾例10個月孕期一樣正常都有來經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