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O四號),爰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