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О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壹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三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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