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 盧建勳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 盧林秀 女訴訟代理人 盧素珍
盧慧芬 盧信助 被告 盧尚均
盧春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旭彥 受告知人 盧旭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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