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 盧建勳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 盧林秀 女訴訟代理人 盧素珍
盧慧芬 盧信助 被告 盧尚均
盧春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旭彥 受告知人 盧旭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被告盧春庭於106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6年7月3日提出陳述狀,表明「若判決結果需由伊出資找補,伊有找補之能力」。因此,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如有因被告盧春庭上開陳述內容而有所變更,請兩造在10日內提出辯論意旨狀,詳載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內容、找補方法、所主張分割方案之優點、他造主張分割方案之缺點,並檢附相關證據供參。繕本則請逕送對造。
三、兩造收到對造所提辯論意旨狀後,如尚有不同意見提出,請依前揭二之方式,於7日內提出補充辯論意旨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