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220號聲請人 劉國祥 (即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函准清算人就任,茲因清算事務尚未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5年7月1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且為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
132號卷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年12月31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6年6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