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23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加盟
林群傑曹允中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沒收部分所載「行動電話貳支」均更正為「行動電話叁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上述誤寫之情形,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如主文所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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