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告優美家裝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49,48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8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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