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50號聲請人 詹木火 相對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83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聲請人墊付。│├─────────┼───────┼──────────────┤│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聲請人墊付。│├─────────┼───────┼──────────────┤│合計│15,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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