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盈君 兼訴訟代理人 林盈達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春彬
傅美完 林阿妹 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林仁烺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而該項裁定已於
103年9月24日前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案卷第281、282頁)。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