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劉進發 (原名 劉禎國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被告 施竣富
施再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3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周佑倫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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