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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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定謙黃希達黃國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佩倫附表: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 湯井日 式小火鍋、全國資訊休閒館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臨時工,並請提出係由何人提供工作機會(姓名、地址││及電話)?工作期間、地點、薪資支付方式為何?│├───────────────────────────┤│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㈤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7月起至106年7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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