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靜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靜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靜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陸艷娣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最後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0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月│106年6月18日│本院106年│106年12月│本院106年│107年1月│││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18時16分採尿前│度簡字第│25日│度簡字第│16日││││,以新臺幣10│2日內之某時│4343號││4343號│││││00元折算1日│││││││││││││││├─┼────┼──────┼───────┼─────┼─────┼─────┼─────││0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5月│106年4月4日│本院106年│106年12月│本院106年│107年1月│││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度簡字第│28日│度簡字第│23日││││,以新臺幣10││3466號││3466號│││││00元折算1日││││││││││││││││││││││││├─┼────┼──────┼───────┼─────┼─────┼─────┼─────│││毒品危害│有期徒刑5月│106年3月4日│本院106年│106年12月│本院106年│107年1月23││03│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度簡字第│28日│度簡字第│日││││,以新臺幣10││3568號││3568號│││││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