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號上訴人寬鴻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間因中華民國97年度訴字第2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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