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18號聲請人乙○
丁○○共同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16日去世,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因而聲請聲明繼承,查被繼承人甲○○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路○巷○○弄○○號2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之規定,應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即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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