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1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高寶珍 兼林 清池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弘明 兼 林清 池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弘傑 即 林清池 之繼承人債務人林 煜德 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高寶珍、林弘傑、 林煜德 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清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弘明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弘明、高寶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91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弘明兼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344元│清池之繼承│4月01日起││一五││││人、林弘傑│││││││即林清池之│││││││繼承人、林│││││││煜德即林清│││││││池之繼承人│││││││、高寶珍││││├──┼───┼─────┼──────┼──────┼───────┤│002│新臺幣│林弘明兼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9135│清池之繼承│4月01日起││一五│││元│人、高寶珍││││└──┴───┴─────┴──────┴──────┴───────┘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弘明兼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44元│清池之繼承│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人、林弘傑│││百分之十,逾期││││即林清池之│││超過六個月部分││││繼承人、林│││依上開利率百分││││煜德即林清│││之二十計算││││池之繼承人│││││││、高寶珍││││├──┼───┼─────┼──────┼──────┼───────┤│002│新臺幣│林弘明兼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135│清池之繼承│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人、高寶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