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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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4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879號、第8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94年5月25日與被告乙○○(另為審結)共同竊盜罪,其裁判上一罪關係部分,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93年10月5日繫屬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並經該院於94年12月4日宣示判決,有上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參,公訴人於94年12月2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94年度偵字第8120號、第8233號、第9019號),因本案判決不受理,併案部分即無所附麗,應退回由公訴人另為妥適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齡玉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志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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