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79號聲請人 黃羅玉嬌 訴訟代理人 范玟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股份│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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