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8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吳玫 貞原名:吳玫.債務人 鄭友瑞
一、債務人 吳玫貞 (原名: 吳玫真 )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㈡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零貳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玫貞(原名:吳玫真)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友瑞負清償之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玫貞(原名:吳玫真)邀同債務人鄭友瑞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93年6月30日向聲請人訂借購屋貸款二筆,額度分別為200萬及380萬元正,並簽訂同額借據二份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獲置理,如對主債務人吳玫貞(原名:吳玫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友瑞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86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玫貞(原│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66284│名:吳玫真│1月30日起││二零五│││7元│)、鄭友瑞││││├──┼───┼─────┼──────┼──────┼───────┤│2│新臺幣│吳玫貞(原│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332022│名:吳玫真│0月30日起││六九九│││6元│)、鄭友瑞││││└──┴───┴─────┴──────┴──────┴───────┘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玫貞(原│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6284│名:吳玫真│2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鄭友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吳玫貞(原│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2022│名:吳玫真│1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鄭友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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