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22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伯焜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應補充記載「扣案之保險套參個、遙控器壹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上述誤寫之情形,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如主文所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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