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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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5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四八號),而本院於通常程序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訊問被告,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前為男女朋友關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五月間,乙○○向甲○○提出分手要求後,甲○○因無法釋懷,竟基於恐嚇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九十四年七月四日二十時四十六分許至九十四年七月十日二十時十九分止,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內容為「 衾羽 ,我今天晚上一定要殺妳」等簡訊之方式至乙○○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共六次(詳細時間、內容如附表),令乙○○心生畏懼。嗣經乙○○報警,經警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在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為警查獲。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證人乙○○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七頁、第八頁、第二十四頁),並有乙○○使用之行動電話簡訊內容照片一張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十二頁),復經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當庭勘驗乙○○使用之行動電話簡訊內容,確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有當日之勘驗筆錄可證(見偵查卷第二十四頁),此外,亦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偵查卷第二十三頁、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㈠證人乙○○之證述、㈡乙○○使用之行動電話簡訊內容照片及㈢檢察官之勘驗筆錄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使本院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及同條第二項「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規定,本院自得依被告前述自白及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確有為前述之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被告六次恐嚇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四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迄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憑,其於前開所犯案件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因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五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而「累犯」非屬犯罪構成要件,自無庸記載於「犯罪事實」欄【該條修正理由參照】,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曾係密友關係、被告因不捨告訴人與之分手、一時情緒失控失慮而為本件恐嚇犯行之犯罪之目的、動機、所受刺激,其連續以傳簡訊之方式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對告訴人精神所造成之危害實屬嚴重及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斌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官信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附表:
┌───┬────────┬───────────────┐│編號│時間│簡訊內容│││││├───┼────────┼───────────────┤│一│94年7月4日20時46│妳報警也沒有關係,我總有讓我碰│││分│到妳的時侯,我再去關也無所謂│├───┼────────┼───────────────┤│二│94年7月10日│衾羽,我今天晚上一定要殺妳│├───┼────────┼───────────────┤│三│94年7月10日10時│我就在妳家巷子口等妳(敢與不敢│││29分│)妳回來就知道│├───┼────────┼───────────────┤│四│94年7月10日16時│衾羽妳不要回來了,我會殺妳,你│││47分│看吧,妳昨晚沒回來,妳小心,小││││心│├───┼────────┼───────────────┤│五│94年7月10日19時│妳玩開心一點,妳會後悔│││13分││├───┼────────┼───────────────┤│六│94年7月10日20時│我等著妳│││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