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六二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
法官張靜女法官雷淑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六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O─0000000││壹│壹佰陸拾││││││││柒││├─┼───────────────┼──────────────┼────┼───┼────┼───┤│2│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O─0000000││壹│貳佰壹拾││├─┼───────────────┼──────────────┼────┼───┼────┼───┤│3│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O─0000000─││壹│貳佰柒拾│││││三│││伍││├─┼───────────────┼──────────────┼────┼───┼────┼───┤│4│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O─0000000─││壹│貳佰玖拾│││││八│││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