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七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榮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均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李維心法官郭姿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 誠泰 銀行龍山分行│九十年五月十三日│壹萬肆仟伍佰元│BC四四0五一三││││││││六││├─┼─────────┼─────────┼───────────┼────────┼────────┼──┤│2│甲○○│誠泰銀行龍山分行│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壹萬肆仟伍佰元│BC四四0五一三││││││││七││├─┼─────────┼─────────┼───────────┼────────┼────────┼──┤│3│甲○○│誠泰銀行龍山分行│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壹萬肆仟伍佰元│BC四四0五一三││││││││八││├─┼─────────┼─────────┼───────────┼────────┼────────┼──┤│4│甲○○│誠泰銀行龍山分行│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壹萬肆仟伍佰元│BC四四0五一三││││││││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