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56號
原   告  沈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宗唐盛世 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1,500元(即請求被告應製發3張車道卡,該車道卡依原告
陳述每卡為500元,計1,500元,加計另請求之15萬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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