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文豊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文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7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白色結晶1包(含袋毛重0.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419公克、驗餘淨重0.40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見毒偵字第970號卷第6頁、第6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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