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聲請人 林本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股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61–0│普通股│1│1000││├──┼───────────────┼─────────────┼──────┼───┼─────┼───┤│0002│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62–1│普通股│1│1000││├──┼───────────────┼─────────────┼──────┼───┼─────┼───┤│0003│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63–3│普通股│1│1000││├──┼───────────────┼─────────────┼──────┼───┼─────┼───┤│0004│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64–5│普通股│1│1000││├──┼───────────────┼─────────────┼──────┼───┼─────┼───┤│0005│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65–7│普通股│1│1000││├──┼───────────────┼─────────────┼──────┼───┼─────┼───┤│0006│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66–9│普通股│1│1000││├──┼───────────────┼─────────────┼──────┼───┼─────┼───┤│0007│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67–0│普通股│1│1000││├──┼───────────────┼─────────────┼──────┼───┼─────┼───┤│0008│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68–2│普通股│1│1000││├──┼───────────────┼─────────────┼──────┼───┼─────┼───┤│0009│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69–4│普通股│1│1000││├──┼───────────────┼─────────────┼──────┼───┼─────┼───┤│0010│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70–0│普通股│1│1000││├──┼───────────────┼─────────────┼──────┼───┼─────┼───┤│0011│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71–2│普通股│1│1000││├──┼───────────────┼─────────────┼──────┼───┼─────┼───┤│0012│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72–4│普通股│1│1000││├──┼───────────────┼─────────────┼──────┼───┼─────┼───┤│0013│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73–6│普通股│1│1000││├──┼───────────────┼─────────────┼──────┼───┼─────┼───┤│0014│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74–8│普通股│1│1000││├──┼───────────────┼─────────────┼──────┼───┼─────┼───┤│0015│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75–0│普通股│1│1000││├──┼───────────────┼─────────────┼──────┼───┼─────┼───┤│0016│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76–1│普通股│1│1000││├──┼───────────────┼─────────────┼──────┼───┼─────┼───┤│0017│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77–3│普通股│1│1000││├──┼───────────────┼─────────────┼──────┼───┼─────┼───┤│0018│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78–5│普通股│1│1000││├──┼───────────────┼─────────────┼──────┼───┼─────┼───┤│0019│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79–7│普通股│1│1000││├──┼───────────────┼─────────────┼──────┼───┼─────┼───┤│0020│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48680–3│普通股│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個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