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34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及補提抗告理由到院。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344號裁定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聲請,聲請人不服具狀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爰限期命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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