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黃永祥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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