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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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87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債權證明大安銀行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法人合併之淮許文件(須附有合併基準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