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對債務人 張馨予 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聲請人代張馨予已清償之債務金額,並釋明張馨予對其積欠聲請人之債務之履行情況。
二、提出聲請前2年內(即民國95年7月3日至97年7月2日)必要支出數額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必要性及正當性。
三、提出聲請狀內證物8未經塗改之影本。
四、提出張馨予之全戶戶籍謄本、國稅局95、96年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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