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儒選任辯護人李巾幞律師被告鄭榮林選任辯護人 賴勇全 律師(法扶律師)
林楷傑 律師被告 吳玉馨 選任辯護人 廖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蘇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正鄭榮林之「選任辯護人林楷傑律師」;理由欄「乙、無罪部分」之肆部分第十九行「被告鄭榮林、 蔡麗玉 、蘇偉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榮林、吳玉馨、蘇偉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漏載、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補正、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