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70號原告丁○○
丙○○乙○○共同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世民精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並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經本院核閱其起訴狀之內容後,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50,000元,故各當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如下:
一、就原告丁○○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就原告丙○○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就原告乙○○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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