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6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6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