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攜帶兇器、毀損門扇、夜間侵入│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3款││├─────────┼──────────────┼──────────────┼──────────────┤│犯罪日期│97年5月7日│97年5月17日│97年5月1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640號│97年度偵字第2640號│97年度偵字第264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488號│97年度易字第488號│97年度易字第48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7日│97年7月7日│97年7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549號│97年度上易字第549號│97年度上易字第549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18日│97年9月18日│97年9月18日│└────┴────┴──────────────┴──────────────┴──────────────┘┌─────────┬──────────────┬──────────────┬──────────────┐│編號│四│五││├─────────┼──────────────┼──────────────┼──────────────┤│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5月19日│97年5月1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640號│97年度毒偵字第82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488號│97年度訴字第74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7日│97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549號│97年度訴字第745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18日│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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