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貞男 原告即反訴被告 王徹護 原告即反訴被告 劉錦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灯鐃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進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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