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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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68號聲請人 鮑素邱 相對人 陳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101年度監宣字第368號),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博為